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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的若干措施VIP专享

提纲:

一、压实乡镇财政资金监管责任

1.严格资金监管范围

2.明确资金监管责任

二、加强乡镇财政预算管理

3.健全“乡财县管”体制

4.严格落实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5.规范乡镇银行账户管理

6.落实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7.规范会计核算和账务处理

三、规范乡镇财政支出行为

8.加强人员、运转类支出资金管理

9.加强项目类支出资金管理

10.规范惠民惠农补助类资金管理

11.加强村级组织资金管理

12.加强政府采购管理

13.强化政府购买服务管理

14.加强国有资产管理

四、构建乡镇财政资金大监督格局

15.落实乡镇监督主体责任

16.优化县级监管机制

17.提高监督检查质效

18.完善信息公开机制

19.加强监督贯通协调

五、提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信息化监管水平

20.创新系统监管方式

21.完善系统监管功能

22.丰富系统应用场景

23.推进系统数据共享

六、强化保障机制

24.增强乡镇经费保障能力

25.落实乡镇财政人员配置要求

26.严格纪律约束


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的若干措施


根据《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实施方案》、《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2x24号)等相关要求,为进一步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结合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压实乡镇财政资金监管责任

1.严格资金监管范围。将各级政府安排和分配用于乡镇(含街道,下同)及以下的所有财政性资金纳入监管范围,主要包括:乡镇财政本级安排的资金、上级政府下达到乡镇的资金、各级分配落实用于乡镇所辖村级组织的资金等。(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牵头,省政府各部门及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责任单位中均包含各市、县〔区〕人民政府,不再列出。)

2.明确资金监管责任。乡镇政府是乡镇财政资金监管的第一主体,要加强对自身经济业务、财务管理、会计行为的全面监督,落实内部财会监督主体责任,强化内控建设,规范预算编制与执行,依法依规管理、使用财政资金,提升使用效益。县级财政部门要发挥乡镇财政资金监管“主战场”作用,完善乡镇财政预算管理体制和财务管理制度,开展常态化监管和业务培训,组织实施乡镇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加强绩效结果运用。设区市财政部门负责调整优化本地“乡财县管”管理体制,督促县乡两级加强乡镇财政管理,建立常态化监管工作机制,加强区域内乡镇财政干部业务培训。省财政厅负责制订全省乡镇财政资金监管措施,将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列入财会监督重点内容,强化对市县乡镇财政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二、加强乡镇财政预算管理

3.健全“乡财县管”体制。县级财政部门对乡镇实行“预决算统编、银行账户统管、资金统收统付”,每年提出乡镇财政预算安排指导意见,督促乡镇按照上级财政部门规定的报表体系和要求,规范、准确、完整编制预决算;强化预算执行管理,硬化预算执行约束,严控预算调整追加。乡镇财政要依法依规加强收入征管,财政收入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国库,其他财政性资金收入按规定纳入财政管理,严禁截留、坐支、挪用和私设“小金库”;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原则,实事求是、科学合理编制年度预算,并按法定程序报批。严格落实乡镇履行职责事项清单,清晰界定乡镇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牵头,省政府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4.严格落实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县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规范乡镇国库集中支付清算账户和乡镇代管资金财政专户开设、资金存放、清算业务,加强对乡镇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监督和指导。县级预算单位原则上不得向乡镇实有资金账户、乡镇代管资金财政专户拨付资金,对乡镇的转移支付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应当由财政部门统一办理。乡镇财政要严格落实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实行全流程电子化管理,规范资金拨付,确保支付留痕、全程可溯。(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5.规范乡镇银行账户管理。县级财政部门履行对乡镇银行账户的监管职责,除符合乡镇国库集中支付规定的银行账户外,乡镇其他实有资金账户一律不再保留。乡镇财政要严格按照账户性质和规定用途使用银行账户,不得窜用、混用银行账户,不得将无关经济、财政业务纳入乡镇银行账户核算范围,严禁资金私存私放、账外设账、坐收坐支、违规提现、挤占挪用等情况。(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6.落实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乡镇政府要落实绩效管理主体责任,县级财政部门负责指导乡镇开展财政绩效管理,督促乡镇财政将绩效管理要求贯穿预算编制、执行全过程,加强绩效管理结果应用,做到“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7.规范会计核算和账务处理。乡镇财政要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严禁窜用会计科目,严禁通过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列报收支缺口,确保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三、规范乡镇财政支出行为

8.加强人员、运转类支出资金管理。乡镇行政事业单位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津贴补贴、离退休费等人员类支出应足额编入年初预算予以保障,不得留“硬缺口”;按照过紧日子要求安排办公费、会议费、培训费、“三公”经费等必要的运转类支出。县级财政应健全和完善乡镇财政财务各项支出管理和审批制度,加强对制度执行的日常监管;结合本地实际制订运转类支出定额标准体系并实行支出限额管理,重点加强对乡镇办公、广告宣传、环境整治、招商引资、餐费等领域支出的监督管理,定期对相关重点费用开支情况开展复核。(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9.加强项目类支出资金管理。县级主管部门是对口下达到乡镇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加强项目申报、审批、组织、实施、验收各环节的指导、管理和监督,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绩效。乡镇政府要加强项目申报立项、组织实施、竣工验收、资金拨付、项目档案等各个环节的管理,确保项目真实、程序规范、质量合格。政府投资项目要按照财政投资评审的规定进行评审。乡镇财政要严格报账程序,加强报账要素和报账凭证的审核,及时拨付资金,完善财务会计档案资料。(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牵头,省政府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0.规范惠民惠农补助类资金管理。对于纳入“一卡通”管理发放的到人到户补助类资金,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由主管部门及其所属乡镇经办机构负责提供补助对象基础数据信息,并对其真实性、合规性和准确性负责。乡镇配合做好基础数据信息的收集、整理、分类、报告和建档等台账工作。未纳入“一卡通”管理发放的到人到户补助类资金,由主管部门承担监管主体责任。(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牵头,省政府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1.加强村级组织资金管理。乡镇政府应切实加强对分配落实至村级组织各类财政资金的监督管理,监督检查财政投入村级组织形成的集体经济收入,指导监督村级组织严格执行村级财务收支管理、财务开支审批、财务预决算、财务公开等制度。(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牵头,省政府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2.加强政府采购管理。乡镇政府要严格履行采购人主体责任,规范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依法依规完整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严禁“无预算、超预算”采购。在江西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或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必须履行法定的政府采购程序、运用合规的采购方式,严禁通过拆分采购项目等形式规避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对不属于集中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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