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正本清源明方向——深刻领悟政绩观学习教育对法院工作的重大意义
(一)这是回答“为谁司法、为谁服务”根本之问的必然要求
(二)这是推动法院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内在动力
(三)这是筑牢拒腐防变思想防线的重要举措
(四)这是回应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期待的现实需要
二、以案为镜照初心——深刻剖析法院系统违反正确政绩观的典型表现
(一)重显轻潜
(二)以权谋私
(三)弄虚作假
(四)新官不理旧账
(五)懒政怠政
三、知耻后勇谋新局——扎实推进整改落实
(一)深化思想淬炼
(二)精准画像查问题
(三)强化制度建设
(四)推进审判提质
(五)加强警示教育
四、责任如山扛在肩——压紧压实各级责任
(一)院党组要切实扛起“第一责任”
(二)院庭长要切实履行“关键责任”
(三)全体干警要切实担起“个人责任”
(四)纪检监察部门要切实发挥“监督责任”
(五)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院长在全市法院警示教育大会上的讲话
同志们:
今天,我们召开全市法院警示教育大会,这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在全党开展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的重要部署,也是我市法院系统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持续净化司法政治生态的一次重要会议。刚才,我们集中观看了警示教育片,通报了部分违纪案例,相信大家内心都受到了深刻的触动和震撼。我希望大家能够把这种触动转化为思想上的清醒、行动上的自觉和工作上的改进。
今年是“十五五”开局之年,党中央高度重视领导干部政绩观问题。今年3月,《求是》杂志发表了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文章《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这是习近平总书记2012年12月至2026年2月期间有关重要论述的节录,系统阐明了政绩观的深刻内涵和实践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政绩观问题是一个根本性问题,关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中共中央办公厅随即印发《关于在全党开展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的通知》,对学习教育的目标要求、工作安排、组织领导等作了明确部署。这次大会,正是在这一重大政治背景下召开的,具有鲜明的时代意义和现实针对性。
下面,我讲四个方面的意见。
一、正本清源明方向——深刻领悟政绩观学习教育对法院工作的重大意义
(一)这是回答“为谁司法、为谁服务”根本之问的必然要求
政绩观的核心,是一个“为谁”的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曾深情地说:“我们讲宗旨,讲了很多话,但说到底还是为人民服务这句话。”对于人民法院而言,“为谁司法”是最根本的政治问题,也是最基础的价值命题。人民法院是党领导下的国家审判机关,它的名字里就写着“人民”二字,它的使命里就刻着“公正”二字。正确的政绩观,要求我们始终把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向往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如我在诉”的意识贯穿审判执行全过程,让每一个当事人感受到法律的公正与温度。
然而,从近年来查处的司法腐败案件和违纪案例来看,一些法院干警在“为谁司法”这个问题上出现了严重偏差。他们把手中的审判权、执行权当作个人谋利的工具,把当事人的诉求当作“生意”来经营,把司法公正当作可以讨价还价的“商品”。这种扭曲的政绩观,不仅葬送了个人的政治生命,更严重损害了党和国家的司法公信力,伤害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开展政绩观学习教育,对于法院系统来说,具有特殊的重要性和迫切性。
(二)这是推动法院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内在动力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坚持高质量发展要成为领导干部政绩观的重要内容。”对于人民法院而言,高质量发展意味着什么?意味着审判质效的持续提升,意味着司法公信力的不断增强,意味着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满意度的稳步提高。
2025年全国各级法院收案XXXXX万件,结案XXXX万件,审判执行任务十分繁重。在这样的工作压力下,如果政绩观出现偏差,就很容易滑向“重数量、轻质量”“重结案率、轻实质正义”的误区,出现片面追求结案数字、忽视案件质量的问题,出现为完成考核指标而简单化处理复杂案件的问题。这些都是政绩观不正确在司法工作中的具体表现。只有树立正确政绩观,把高质量司法作为追求,才能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才能做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三)这是筑牢拒腐防变思想防线的重要举措
习近平总书记在重要文章中深刻指出:“大量事实表明,政绩观偏差和错位,会浪费资源、助长形式主义、滋生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最终劳民伤财,破坏党群干群关系,影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如果放任下去,就会动摇党的执政根基,危害十分严重。”这一论断,对于法院系统具有极强的警示意义。
从近年来查处的法院系统腐败案件来看,那些走上违纪违法道路的干警,无一不是从政绩观、权力观、利益观的偏差开始的。他们或贪图一时之利,以权换钱;或追求个人“政绩”,弄虚作假;或奉行“圈子文化”,拉帮结派。根子上,都是政绩观出了问题,都是党性修养出了问题。开展政绩观学习教育,就是要从思想根源上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把正确政绩观内化为干警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从而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
(四)这是回应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期待的现实需要
习近平总书记说:“衡量干部业绩好不好,关键要看老百姓口碑好不好。”这句话对于法院工作具有特殊的指向意义。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评价,不是看我们开了多少会、发了多少文件、结了多少案子,而是看他们在打官司时有没有感受到公正,看他们的合法权益有没有得到切实保护,看他们对法院的信任度和满意度有没有真正提升。
当前,随着全面依法治国深入推进,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和权利意识不断增强,对司法公正的期待越来越高。在这种背景下,法院干警必须以正确政绩观为引领,把人民群众的满意度作为衡量工作成效的根本标尺,把解决群众“急难愁盼”的司法问题作为工作的重心,把“如我在诉”的情怀融入每一个案件的审理之中,真正做到为民司法、公正司法、廉洁司法。
二、以案为镜照初心——深刻剖析法院系统违反正确政绩观的典型表现
习近平总书记明确要求,要“对照正反两方面典型,深刻汲取经验教训,提高党性觉悟”,要“坚持抓典型抓现行抓通报,对发现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及时通报、查处,并加强警示教育和以案促改”。我们今天召开警示教育大会,就是要把这一要求落到实处。结合我市法院系统的实际情况,我将法院系统违反正确政绩观的典型表现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请大家对照检查、深刻反思。
(一)重显轻潜,追名逐利——政绩观上的“急功近利症”
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批评:“有的为了获取升迁资本,重显绩轻潜绩、重面子轻里子,好大喜功、急功近利。”在法院系统,这种表现尤为突出。一些法官、院庭长在工作中热衷于打造“亮点工程”、“品牌项目”,热衷于在媒体上曝光、在上级面前展示,却对那些需要长期积累、默默耕耘的基础性工作不感兴趣。他们把工作重心放在“领导看得见”的地方,而不是放在“群众最需要”的地方。
更有甚者,在案件审判中为了追求所谓的“调解率”“结案率”等考核指标,对当事人施压,强迫调解,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了在短期内展示“工作成效”,把复杂案件简单化处理,留下了大量案件质量隐患。这种把个人仕途凌驾于司法公正之上的做法,是政绩观严重扭曲的表现,也是对党和人民赋予的审判权力的严重亵渎。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功成不必在我并不是消极、怠政、不作为,而是要牢固树立正确政绩观,既要做让老百姓看得见、摸得着、得实惠的实事,也要做为后人作铺垫、打基础、利长远的好事,既要做显功,也要做潜功,不计较个人功名,追求人民群众的好口碑、历史沉淀之后真正的评价。”这段话,是对“急功近利症”最好的纠偏良方。
(二)以权谋私,权钱交易——政绩观上的“私心膨胀症”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衡量党性强弱的根本尺子是公、私二字。”那些走上腐败道路的法院干警,无不是在“私”字上出了问题。他们把党和人民赋予的审判权、执行权当成了谋取私利的工具,把法庭变成了“交易场所”,把法槌变成了“生意砝码”。
近年来查处的法院系统腐败案件中,有的法官在审理民商事案件时,收受当事人贿赂,为其“量身定制”裁判结果;有的执行法官在执行案件中,故意拖延执行、选择性执行,向申请执行人索取“好处费”;有的书记员、法警利用接触当事人的便利,充当“掮客”,传递不当利益。这些行为,严重破坏了司法公正,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也严重败坏了法院的形象和声誉。
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法院干警手中的权力来自党和人民的赋予,只能用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绝不能成为个人谋利的工具。“一心为公,事事出于公心”,才能保证政绩观不出偏差,才能做到“光明正大、堂堂正正”。
(三)弄虚作假,数字注水——政绩观上的“虚浮浮夸症”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批评“数字出官、官出数字”的恶性循环,要求“坚持出实招求实效,不搞华而不实、投机取巧、数据造假”。在法院系统,数据造假、弄虚作假的问题同样存在,且危害不容小觑。
一些法院在统计工作数据时,存在虚报结案数量、虚增调解成功率、虚报执行到位金额等问题;一些法院在迎接上级检查时,搞临时突击、“应景式”整改,检查过后一切照旧;一些干警在填报“三个规定”记录时,不如实登记过问案件的情况,存在漏报、瞒报问题。这些行为,看起来是工作作风问题,实质上是政绩观出了偏差,是用虚假的数字来掩盖真实的问题,是对党和人民的不诚实。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追求实实在在、没有水分的增长,推动高质量、可持续的发展。”法院工作同样如此,要的是实实在在的司法质效,而不是注了水的考核数据,要的是人民群众真实的满意度,而不是精心包装的“成绩单”。
(四)新官不理旧账,任性决策——政绩观上的“短视近视症”
习近平总书记明确要求,要“杜绝新官不理旧账和‘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要“防止换届后容易出现的政绩冲动、盲目蛮干、大干快上以及‘换赛道’、‘留痕迹’等现象”。在法院系统,这种问题同样有所体现。
一些院庭长在新任职后,急于“另起炉灶”,对前任的工作部署不屑一顾,对已经开展的改革举措随意中止,对已经形成的工作机制随意废弃,热衷于推出新名词、新概念、新项目,以彰显自己的“创新精神”和“工作魄力”。这种“翻烧饼”式的做法,严重影响了法院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也给基层干警造成了极大困扰。
还有一些法院领导在重大事项决策上,不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搞一言堂、独断专行,导致决策失误,给法院工作造成不应有的损失。习近平总书记明确要求:“要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完善领导班子议事决策规则,防止和克服新官不理旧账、急功近利、弄虚作假、盲目蛮干、违背群众意愿不切实际决策、搞‘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政策规划‘翻烧饼’等问题。”这是对我们每一位法院领导干部的严肃要求。
(五)懒政怠政,不敢担当——政绩观上的“为官不为症”
习近平总书记说:“‘为官避事平生耻。’担当大小,体现着干部的胸怀、勇气、格调。”在法院系统,不敢担当、懒政怠政的问题同样不容忽视。一些法官面对复杂疑难案件,不是积极研究、主动作为,而是能推则推、能拖则拖,唯恐承担责任;一些院庭长面对上访缠诉案件,不是积极化解矛盾、实质性解决问题,而是采取“踢皮球”的方式,把矛盾上交;一些干警在工作中奉行“多做多错、少做少错、不做不错”的消极哲学,明哲保身,不愿担当。
这种“为官不为”的懒政行为,同样是政绩观严重偏差的表现。它貌似“稳妥”,实则是对党和人民赋予职责的严重失职,是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严重漠视。习近平总书记要求,各级党组织要“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为干事者撑腰”,同时也要求干部“要拎着乌纱帽干事,不要捂着乌纱帽做官”。这两句话,是对懒政怠政行为最有力的批判和最鲜明的导向。
三、知耻后勇谋新局——扎实推进整改落实,切实纠治政绩观偏差
习近平总书记要求,这次学习教育要“一体推进学查改,把问题查清、找准,精准务实抓整改”,要“见事见人、责任到人,敢于动真碰硬”。对照上述问题,我们必须拿出壮士断腕的决心,以刀刃向内的勇气,切实推进整改落实。
(一)深化思想淬炼,在理论武装上见真章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认认真真、扎扎实实提高思想认识”,“全党同志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从理论上和实践上深刻认识政绩观对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重要性”。对于我市法院系统而言,要把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正确政绩观的重要论述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政治理论学习的首要任务,特别是要认真学习《求是》杂志发表的《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这篇重要文章,逐字逐句、原原本本地学,结合法院工作实际,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和实践要求。
各级法院党组要把政绩观学习教育纳入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计划,结合警示教育、廉政教育,开展专题研讨,真正把正确政绩观的要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要引导全体干警树立“为民司法是最大政绩”的理念,把人民群众的满意度作为衡量工作成效的根本标准,把“如我在诉”的情怀转化为提升司法质效的不竭动力。
要特别注重把政绩观学习教



